首页 > 学会概况 > 沧州市医学会章程
沧州市医学会章程
学会概况

沧州市医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5-06-22 浏览量:71

 

  •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沧州市医学会,英文名称为Cangzhou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ZMA。

第二条 沧州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沧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团结组织全市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等等。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社团登记机关沧州市行政审批局、社团管理机关沧州市民政局和党建工作机构中共沧州市中心医院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河北省医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河北省沧州市

  •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因条件所限不能单独成立党组织的,应通过与其他单位联合的方式,建立联合党组织。如不能建立联合党组织,应向注册地所在党委申请选派党建指导员的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不断培养党员后备力量,壮大本会的党员队伍,在条件具备时及时成立基层党组织。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单位)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科技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引进、推广医学科技新成果、新技术,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水平。

(四)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发展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学术交流。

(六)依法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职业病鉴定等工作。

(七)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八)向党和政府部门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需求,依法维护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及相应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管理工作的卫生行政管理人员;

(4)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二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研究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批新建专科分会;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线上视频会议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也可采取线上视频会议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四)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市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市科协和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